生態平衡以及物種的多樣性,這的確是應該重罰的。
可是比起有些人販子才被判五、六年是不是就有點太重了?或者說人販子的判刑是不是太輕了?拐賣兒童三人以上才判十年,若按這個算,一個孩子跟一個虎紋蛙有什麼區別?
別說什麼傷害保護動物會破壞生態環境會給人類帶來惡劣影響,人因為貪婪給人類帶來的惡劣影響已經數不勝數了,多吃一個蛙少吃一個蛙只是讓已經破壞的不成樣子的生態環境更壞一丟丟罷了,但一個孩子對於一個家庭而言或許就是一切。
所以有些時候立法的人真是挺操蛋的。
法律真正的意義是什麼?犯罪者為什麼要畏懼法律?
因為法律的震懾力就是源於承擔犯罪後果的必然性。
及時打擊和從重懲處對於犯罪者內心的震懾力是極其強大的!「有刑必重」和「有刑必判」這兩個點,犯罪分子更怕哪個?
把心懷不軌的犯罪者殺了,後來者自然就不敢利慾薰心了,這麼簡單的邏輯立法的人為什麼不懂?
只要賣人,不管是人販的拐賣還是至親無人性的販賣,無論是出於什麼目的買下人口的買方,全部都斬立決,記住買方也一定要處死!
如果是這樣判,看看還有幾個喪心病狂的做這檔子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