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林霸天先生的這個案子,我看不到一絲希望。」
我盯著吳律師的眼睛說:「吳律師,我想你是不會讓我失望的。你仔細的想想,難道真的不行了嗎?如果林霸天能順利的出來,我想你的銀行賬戶上會多一筆不菲的錢。」
吳律師說:「殷先生,我會努力的。至於你說的那筆不菲的錢,我想就免了吧。為林先生申辯是我的本職工作。我只能說,我會儘自己最大的努力。」
我裝出一副很高興的樣子說:「我希望吳律師能儘早的把林霸天給保釋出來。這個要求不會很難吧。」
吳律師看著我說:「如果有足夠的條件,我想也不會很難。」
吳律師說話是特別在如果有足夠的條件加重了語氣。
暗示著我拿錢。
我之所以用這麼大的力氣,花重金,去拉攏這個吳律師,是因為我想先把林霸天給保釋出來,這樣的話會讓魔女放心一些。
而且對於我們也有很大的幫助。
吳律師開始給我講起了那些專業的法規:「在國際上保釋可分為無條件保釋和附條件保釋。無條件保釋先於附條件保釋產生,適用很廣泛。無條件保釋,釋放時不要求提供金錢和證人擔保或其他條件。相比無條件保釋,英國為附條件保釋設置了各種各樣的條件。附條件保釋基本適用於觸犯嚴重罪名的犯罪嫌疑人。最常適用的條件包括在指定的地址居住、不與指定的人員接觸、不去特定地方、實行宵禁、在某一具體的時間向警察署匯報、在一定的限制條件下,法院可以要求提供保證金來確保被告人準時到庭。其它還有時間限制、交出護照、電子技術監控等。在我國保釋,在中國稱之為取保候審,是指偵查、起訴和審判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被刑事追訴而又未被刑事羈押之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征金,並出具保證書,以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因此,在我國取保候審之中的「保證」,不僅有被保釋之人的「保證」(在西方的刑事訴訟法中,往往是「宣誓」),還應包括財產之擔保或他人之擔保;而所候之「審」,除了法院的審判外,還包括偵查機關和起訴機關之傳訊(審問)。取保候審雖然是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但相對於刑事拘留和逮捕這兩種強制措施而言,在我國的刑事訴訟實踐中,卻較少被採用。這與《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公約》第9條第3項關於「等候審判的人受監禁不應作為一般規則」的規定,明顯不相符合,因此,需對此問題予以研究,以推動取保候審在我國刑事訴訟過程中更多地被採用。現在我已經把保釋的問題說了一遍了,不知道殷先生有什麼看法啊。」
因為吳律師剛才的態度實在是讓我反感所以我也沒有再跟他客氣什麼。直截了當的說:「我只想知道保釋金需要多少?」
吳律師專業的態度說:「至於保釋金問題,不是個小數目。畢竟保釋金是以金錢換取暫不對犯罪嫌疑人採取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措施的一種制度,說通俗一點,就是「你現在是犯罪嫌疑人,但我現在不關你,但你要交一點錢,在未定罪之前,你享有被限制的部分人身自由,如果你跑了,保釋金被沒收,如果你規規矩矩,將來保釋金還你」和以後的有罪無罪無關。」
吳律師用的那些專業術語我也不太懂。
不過以錢換人的道理我還是知道的。
為了給吳律師吃一顆定心丸,我挑了挑眉毛說:「錢不是問題。」
吳律師看著我好像在想什麼問題似的,過來一會說:「殷先生,你要做林霸天的擔保人嗎?」
我沒有說話只是點頭示意了一下。
吳律師無奈的搖搖頭說:「殷先生,我現在不得不冒昧的說一句,你不能做林霸天的擔保人。」
我驚訝的問道:「為什麼?為什麼我不能做。」
吳律師搖著頭笑道:「作為擔保人必須有為被保釋人的償還能力。根據我的了解你的lij現在完全不具備這個條件。現在我不得不勸你最好不要貿然行事,畢竟這不是小孩子玩過家家。你要知道這件事情的後果是很嚴重的你可能被控告。而且要是借貸者違約而欠債,銀行或金融公司就會控告你。並且你可能被宣判破產。如債務超逾rmb30000,你可能被宣判破產。雖然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