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病人恢復健康。醫生在建立良好的醫患關係方面起著主導作用。醫生角色的權利和義務包括(1)在醫療範圍內,有權詢問病人的私生活,對身體進行檢查。有權指導病人接受醫囑、勸告和治療措施。(2)有權取得勞務報酬。(3)有義務對病人同等對待。(4)盡最大能力治療病人的疾病,解除其疾苦。(5)關心病人利益,把病人的健康放在首位。
古今中外,醫生角色一直是受人尊敬的,被社會看成是具有自我犧牲的精神,道德高尚完善,可以信賴的角色。醫患之間醫生是主要方面,任何時候病人總是處於被動的一方,即病人一旦完成求醫的主動過程以後,即轉變為被動角色,要聽從醫生建議和執行醫囑。作為醫生如何實現醫生角色,除了不斷更新、充實自己的知識和技能以及受有關法律的約束外,醫生的職業道德是很重要的,要求醫生全心救治病人,不圖財利,不畏權勢,不在醫療活動的掩護下做不利於病人的行為和不道德的事情。175年第2屆世界醫學大會《東京宣言》的序言中規定「醫生是實行人道主義而行醫的,一視同仁地保護和恢復人體和精神的健康,去除他的病人的痛苦是醫生特有的權利,即使在受到威脅的情況下,也應對人的生命給予最大的尊重,決不能用醫學知識做相反於人道法律的事。」當然任何事物都在發展和變化,醫德的具體內容和標準也在改變,如器官移植、人工流產、安樂死等情況的出現,便要求建立相應的生命倫理學。但是對病人的仁愛之心、關懷態度則是醫生永恆的道德準則,凡不能善待病人或從個人好惡出發對待病人的行為,是和醫生角色不相容的。
(三)疾病行為
疾病行為(illness behavior),指一個人患病後,對疾病和病痛的感受和評價並由此而做出的行為。如停止工作,找醫生診治,服藥等。不同的人對病人角色的態度不同,就有其不同的疾病行為。病人所知的醫學知識,疾病症狀的輕重程度,社會文化、教育水平的差異等因素,均可以導致不同的疾病行為。就醫是疾病行為的重要內容,不良的行為表現有
1延遲求醫或不求醫 原因有(1)求醫不方便,如交通不便,病重要人陪同。(2)經濟困難。(3)對疾病嚴重性認識不足,對病感的認知評價過低或認識不正確。(4)求醫不愉快體驗。如醫療服務質量不高,醫生護士輕視、斥責,程序繁瑣。(5)看病三長一短(掛號、候診、取藥時間長,醫生診療時間短);恐懼、害羞、害怕面對或接受患病的事實如腫瘤,某些難以啟齒的疾病,怕自尊心受到傷害。(6)病人的不同習俗及信仰,不求醫而去尋求宗教、巫醫幫助。
2反覆求醫,強化病人角色 原因有(1)與性格有關,如個性焦慮、疑病症等;(2)繼發性獲益,多見於涉及工傷、車禍等經濟的索賠者,長期休息及迴避矛盾衝突;(3)藥癮。
二、醫患關係的基本模式
在醫療過程中,將醫患關係分為三種模式。
(一)主動—被動型
在這種醫患關係中,醫生占主動或支配地位,各項醫療措施完全由醫生做主。病人處於被動地位,不能提出任何異議。如昏迷、休克、全身麻醉狀態、精神病、接受催眠治療的病人及嬰幼兒等。他們失去思維或不具有表達意見的能力,完全聽任醫務人員處置。因此醫務人員須特別仔細觀察病情,周密制訂方案,以高度責任感診治病人。
(二)指導—合作型
是最常見的醫患關係模式。醫生是主動的,病人也有一定的主動性。醫生處於權威性地位提出意見,病人必須執行,但可提出疑問和尋求解釋。這種醫患關係的特徵為病人的主動是以執行醫生醫囑為前提的,多見於急性或重危病人。大多數醫師已習慣於以指導者的身份提出醫囑,而病人對醫生也比較信賴。這種關係一般對治療是有益的。
(三)共同參與型
以平等關係為基礎,醫生和病人共同參與對疾病的治療。醫生是參謀,和病人共同商量作出決定,或提供諮詢意見,讓病人自己幫助自己。隨著疾病譜的變化(危重病減少,慢性病增多),具有一定智力和文化程度,生活經驗豐富的人將採用共同參與模式。
上述三種模式在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