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貢

    立人之道曰義,生人之用曰利。出義入利,人道不立;出利入害,人用不生。

    智者知此者也,智如禹而亦知此者也。嗚呼!利義之際,其為別也大;利害之際,其相因也微。夫孰知義之必利,而利之非可以利者乎!夫孰知利之必害,而害之不足以害者乎!誠知之也,而可不謂大智乎?

    由義之潤下有水之用,由義之炎上有火之用,由義之曲直有木之用,由義之從革有金之用,由義之稼穡有土之用。潤下而溢有水之害,炎上而烈有火之害,曲直而蕪有木之害,從革而傷有金之害,稼穡而莠有土之害。由此言之,出乎義入乎害,而兩者之外無有利也。

    《易》曰:「利物和義。」義足以用,則利足以和。和也者合也,言離義而不得有利也。天之所以厚人之生、正人之德者,統於五行而顯焉。

    逆天之常,乘天之過,偷天之利,逢天之害,小人之數數於利也,則未有不為凶危之都者矣。

    箕子曰:「天乃錫禹《洪範九疇》,彝倫攸敘。」

    義之所自著,害之所必遠,始於五行昭其義,終於六極示其害。禹以是而治九年之水,故曰「智莫有大焉」也,務義以遠害而已矣。

    天之生水也,非以為利也,其義之潤下者不容已也。義之潤可以澤物,義之下可以運物,於是乎細人見以為利而邀之。見為利則不見為害,而惡知其潤下之過適以為害也哉?制害者莫大乎義,而罹害者莫凶於利。

    於義不精而乘之,於害不審而攖之,於是乎愛尺寸之上,以與水爭命於汙下;狎滔天之勢,以與水朋虐於中原。伯鯀之教彝倫也,大抵以利焉階之也。

    乃若禹之治水也,正性定命,循義所安而不貪其利,捐利與水而不受其餌;分而灑之,匯而居之,河播為九,江分為三,地有所不惜,熯有所不憂,草木之材,投之炎火;兗州之作,遲之十有三年;直方正大之志氣,伏洪水於方剛,而孑然一人之身,率浩浩蕩蕩之狂流以歸壑而莫能抗。義之所自正,害之所自除,無他,遠於利而已矣。


    今夫水,五穀、百卉之所滋也,蒲莞、鱗介之所處,舟楫、貨粟之所通也。當其順而利存,當其逆而利亦未嘗亡也。蓋義之本適於用者,雖乖沴忒行而性不易,則利固存焉。害之尤者,利亦或從而大。

    於是乎以害為利,以害之尤為利之大;細人乃顛倒惽瞀,自困於利之中以亟逢其害,斯智者之所大哀也矣。

    位為司空,命受於天子,居尊席威,毆生民以試其僥倖之智,率族闔邑,駢首漂骸,以填谿壑而無遺,斯可不謂大哀者乎!

    是故有義勝之水,畎澮是已;有害勝之水,瀑湍是已;有義害相半之水,江、漢、淮、沇之類是已;有義一而害十之水,黃河是已。

    其一義者,以蕃部之水而朝宗於中夏,自此以往,則皆其害焉者矣,天之勞我中夏之民;而警之以蹈義而遠害也。嫁夷狄之橫流,以衝突乎兗、豫、青、冀用文之國,安土者不能逃焉而實受其禍。故治水者明乎害之不易遠,而裁之以義,則庶乎其禍可衰止,外此者無策。

    今考歷代治河之得失:禹制以義,漢違其害,宋貪其利,蒙古愈貪焉,而昭代沿之;善敗之准,昭然易見也。制以義,害不期遠而遠矣;違其害,害有所不能違矣;貪其利,則樂生人之禍而幸五行之災也,害之府也。

    夫中國之有河,猶其有夷也。三代無御狄之策而有制狄之義,漢急御狄之功而不貪用狄之利,唐始用狄,石晉遂用狄,兩宋用狄而其禍乃大,概可睹矣。

    遠害而害不勝遠,則莫若捐利而不貪。雖有突騎效其死命,知藩籬之不可撤也,而後花門海上之禍絕。雖有長流夾乎腴土,知浸淫之不可啟也,而後齕堤潰野之害消。

    愚矣哉!宋之以蜜截舌、以齒焚身而不恤也。兵不足以制契丹,而逆河回流,瀦以為塘水。

    財不足以阜用,而乘河之壅,畦以為淤田。天貽之憂,宋耽之利,昵寇以為依,幸禍以為福。彼惛不知,又何怪其借金滅遼以失中原,借元滅金以失江左哉!

    夫差之橫也,江、淮以通;楊廣之悖也,汴、泗以合。女直、蒙古之亂也,衛、濟以一,南旺以引,仰命於河以為漕運,支流旁午,交絡四出,徐、兗、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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