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敲定了在河西實行「節度使封建制」後,今天的這場臨時御前合議就算結束了。
「節度使封建制」本就不是通過一場會議就能整明白的事兒,今兒敲定的不過是大方向。具體的細則,還得由樞密院和兵部成立一個臨時的「節度使條例務」來負責制訂。
等《節度使條例》的草案制訂完成後,再開御前合議研究審定,再發到各個折衝府去徵求意見。趙楷還會親自給各個現存的世襲土司政權的當家人寫信,徵求他們的意見。這事兒和他們也有關係,因為在《節度使條例》頒布之後,他們也必須遵守該條例。
另外,這些世襲土司也可以派出他們的親族子弟去應募河西六州的刺史、千戶、百戶、十戶等職位......這些世襲土司的家族往往非常龐大,也不是每個親族子弟都能安排好的。
而徵求完了各方意見以後,節度使條例還會進行最後一輪修改,然後才會由頒詔執行。
以上這個流程,就是洛陽朝廷最新的立法程序了。
在趙楷的朝廷草創的時候,立法程序比較簡單,就是趙楷和重臣們商量一下,再讓相應的衙門依照著商量出來的結果去制訂就行了。
不過隨著洛陽朝廷的統治趨於穩定,宋金戰爭也進入了相持階段,趙楷也有時間理順洛陽朝廷的立法、行政、司法等等的體系和制度了。
除了這個新鮮出爐的《節度使條例》,還有《轉運使條例》和《營田使條例》也在制訂當中。趙楷把陳記從四川召回,除了宗澤病重無力繼續擔當右相之外,就是想讓他和呂頤浩一起,負責修訂《營田使條例》和《轉運使條例》的工作。
而《轉運使條例》、《營田使條例》和《節度使條例》,則分別對應著北宋帝國的三種不同的治理模式。
其中《轉運使條例》是對應的是完全由流官治理的四川和荊湖的部分地區(四川境內還有不少羈縻州),這些地區民眾只交稅,不服役(雇役還是有的),當然也沒有自衛的武力,所以自治的程度也比較低。
不過這些地區的民眾卻擁有較多的自由,而且趙楷派去這些地方的官員並不會像宣和之難前的宋朝官員那樣,過多的參與生產經營——趙楷沒可那麼多的冗員可用,而且他也知道手底下那些官員根本不懂生產經營。
所以在四川、荊湖等地,《青苗法》和《市易法》都不再實行了。地方官產也大多放租給民間的商人自營,甚至連四川的鹽業也直接發包給商人去經營——洛陽朝廷統治的是個內陸國,只要控制住鹽井、鹽田就可以收到鹽稅。因此宣和之難前的鹽法也不在實行,而是改為發包鹽井、鹽田,同時控制邊關,競爭海鹽流入。
至於茶、酒、鐵等物資的專賣專營,也都改為了發放特許牌照收取特許稅。
不過在宣和之難前始終無法實行的《方田均稅法》(也是王安石的新法),卻在大宋重開之後,順利的在四川、荊湖等地推行了!
這部新法的主要內容就是重新丈量土地並根據土質肥瘠分等定稅,在宣和之難前,由於豪強地主們的極力反對和清丈土地的難度(實際上還是豪強地主在作梗),所以始終無法執行。
而在趙楷重開大宋天之後,四川、荊湖地方的豪強地主已經失去了政治上的話語權。而且他們也瞧見了營田四路那些同行是怎麼失去土地的,所以都高舉雙手歡迎朝廷的《方田均稅法》——因為一旦清丈完畢,定下稅率,他們對土地的占有也就得到了「新朝」的承認。
在四川、荊湖的部分地區推行《方田均稅法》的同時,這些地區的丁稅、免役錢,也被一併攤入了田稅,而且官員的免稅優惠也一併取消(勛田、職田例外)
也就是所謂的攤丁入畝、官紳一體納糧......這事兒其實也沒多難,比這狠得多的圈地都幹了,這算什麼?之所以宣和之難前的宋朝做不到,是因為當時的宋朝是和士大夫共天下,對士大夫非常不利的政策,當然實行不了了。
而如今的洛陽朝廷是和府兵武士共天下,整文士大夫那是一點難度都沒有的!
而在實行了攤丁入畝之後,四川、荊湖等地的百姓就獲得了「自由遷徙之權」......想去哪兒都行,不需要路憑,官府也不多管
第317章 奉旨造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