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素心逃脫之後,先是悄悄去見了父親李裁縫。
李裁縫這些年過得苦啊,自從腿被人打斷之後,就一直臥病在床,生活都失去了著落,全靠著青溪縣的一些百姓接濟度日,可是這樣終究不是個辦法,好在縣衙黃押司不畏方家,給了李裁縫一些力所能及的零活,這才勉強度日。
李裁縫心裡很清楚,黃押司根本就是黃鼠狼給雞拜年-沒安好心,不過迫於生計,這才勉強接受。
李裁縫是羈絆住李素心最重要的砝碼,段天德自然不會輕易讓李裁縫死去,半死不活地吊著李裁縫才是段天德的目的,黃押司正是受段天德的指示。
黃押司還有一個更為重要的任務,那就是藉機接近李裁縫並取得其信任,一定要探聽出李裁縫上京告御狀的底牌來。
古代法律有兩個基本規則,一不許越級申訴,二是反坐。越級申訴意思是,這案子應該歸縣裡審,你就不能去州府告。現代程序法也有類似規定,越級申訴不予受理。
但是趙宋得國不正,歷代帝王非常害怕下面的人有樣學樣架空自己,是非常歡迎民告官的。
宋朝民告官有三特點:第一是隨便怎麼告;第二是誰都可以告;第三是什麼都能告。
隨便怎麼告的意思有兩個,怎麼告都無罪,允許睜眼說瞎話,誣告無罪,不許官員打擊報復,終宋一朝,從來沒有因告官而獲罪者;另外允許越級,去那裡告找誰告都允許。
所以當時老百姓告官,那麼相當的踴躍。景定建康志說:「訴訟日不下二百。」黃庭堅山谷文集則說:「(平民)一不得氣,(便)詆郡刺史,訕訴官長。」
對于越級,宋朝更是做到了極致,縣州府都不喜歡?那好,您來告御狀。宋朝開設了登聞鼓院和登聞檢院,專門受理民告官,登聞院直接對皇帝負責,所有案情都要呈皇帝過目。如果登聞院不受理,還可以拿著判決(不予審理通知書),跑去攔御駕當面告御狀,放心,不會把你當刺客斬成肉泥,沒有任何責任風險。
登聞鼓是古代懸於朝堂之外的大鼓,凡百姓等有冤情或重大事項,都可以擊鼓上聞。胡三省注《資治通鑑》中說:「登聞鼓,令負冤者得詣闕撾鼓,登時上聞也。」據現有史料記載,登聞鼓是在魏晉南北朝時期逐步發展起來的,至隋唐時正式成為一項法律制度。在《唐律·斗訟律》中,就有關於「撾登聞鼓」的規定,但除了所反映的情況不能「不實」外,沒有太多的限制;對於糾正和平反錯案冤案的作用也非常有限,更多的是一種擺設而已。
到了北宋時期,登聞鼓才真正成為司法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
由於登聞鼓能夠起到「下情上達」的作用,對於北宋初期致力於中央集權的君主而言,無疑是非常有助益的。也正因為如此,對於擊登聞鼓上訴的事件,君主一般都會親自過問。
「無冤民」是設置登聞鼓的最終目的。登聞鼓作為一項制度設計的初衷,是加強司法監督、糾正和平反錯案冤案,但在實際運作中,已不限於刑事案件。如宋真宗景德二年(1005年),大理寺詳斷官仇象先等人因「議獄不當」,被開封府法官定罪,給予「削官一任」的處罰。仇象先等人不服,「詣登聞訴理」,宋真宗命大臣覆審。覆審官員認為仇象先等人雖有過失,但「法不至追官」。於是撤銷處罰,各復舊職,而開封府的法官反過來被追責。
也有因擊登聞鼓上訴的案件中發現法律錯誤,從而加以改正的。宋真宗大中祥符年間就發生了這樣一起因婚騙財的案件:京城開封百姓娶妻後,帶著財產和妻子的陪嫁逃走了,但法律規定,丈夫逃亡的,需六年之後才能改嫁。妻子迫於饑寒,只得到登聞鼓院上訴。為此專門下詔規定:「不逞之民娶妻,紿取其財而亡,妻不能自給者,自今即許改適。」
此外,一些具有重大爭議的事項,也是通過擊登聞鼓得到解決的。宋太祖開寶六年(973年)開科取士,引起爭議,進士徐士廉等人擊登聞鼓控告主考官李昉等「用情取捨」,宋太祖下令讓相關人員重考,並親自在殿堂上閱卷,「自茲殿試遂為常式」,「
第八百五十一章 三年二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