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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一十章 老周:我啥時候才能有典型案例呢?

    張偉很硬氣,他認為自己是老唐的徒弟,那麼在做案子的時候也應該向老唐學習。

    該硬氣的時候必須得硬氣!

    得罪人又如何,做什麼都會得罪人,用主任的話說,怕得罪人趁早回家躺著去,還幹什麼工作啊。

    夏光玲也沒想到張偉會這麼說,她的臉色有點不好看,但並沒有在這裡繼續爭論,直接離開了。

    一審都已經判了,現在爭論也沒有任何意義。

    雙方之間爭論的點很簡單,那就是蘭保勝通過舉報要的錢,究竟是個什麼性質。

    公訴這邊認為,蘭保勝以舉報的方式威脅要錢,這個錢就是非法占有的錢。

    如果他索要勞動補償金,完全可以通過正規的方式來進行,所以應當判敲詐勒索罪。

    而老唐認為,舉報違法行為是每一個公民的權利和義務,蘭保勝舉報行為不屬於敲詐勒索罪中的威脅、要挾手段。

    原因很簡單,從頭到尾蘭保勝都沒有主動以舉報為由要錢!

    不管是幾次的主動邀請,還是幾段錄音內容,都可以證明蘭保勝不存在以舉報為由要錢的想法,並且還在第三次談話之後提起了勞動仲裁。

    所以綜合判斷,他最終要的那五萬塊應當屬於勞動補償金,既然是勞動補償金,那這個錢就屬於合法的收入。

    而敲詐勒索罪的核心就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實務中這類型的案件爭議很大,或者說,對於敲詐勒索這個罪名的爭議都很大。

    是的大家沒看錯,不單單是咱們普通人覺得疑惑,就算在公檢法內部,甚至是學術界,對這個罪名的爭議都特別大。

    從早年的郭利案,再到近年的李某某案,合理行使權利與敲詐勒索罪的界限依舊很模糊。

    刑法中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但這是主觀方面的規定。

    按法理來說,公檢部門的證據必須具有排他性,必須證明嫌疑人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必須是威脅要挾對方,讓對方產生恐懼心理來處分財產,然後嫌疑人獲得財產。


    這樣的情況下,才可以判刑。

    否則只要證據不充分,那就應該疑罪從無,但實務很明顯和書本上不一樣。

    更進一步的說,如果索賠的目的和理由合法,那麼索賠數額是否可以當做非法占有的依據?

    就是我們常說的索賠中獅子大開口的情況,這種算不算敲詐勒索?

    爭議同樣很大,有的認為實例中顯著過高的索賠可以認定非法占有目的。

    但是,也有觀點認為,法律沒有對索賠數額做規定,那麼不管要多少錢,都是意思自治的表現,不宜將其作為罪與非罪的界限。

    兩種說法在實務中都有案例這就是爭議。

    法律從來不是像很多人想的那樣,不能說對方堅持另一個觀點就有錯

    張偉這邊眼看著對方離開,隨即來到了旁聽席:「王女士,現在檢察院要抗訴,那您的丈夫估計還得在裡面待一段時間。」

    正常一審判決十天後生效,但是檢察院抗訴,那就相當於開啟二審,所以必須得等抗訴有結果才行。

    王文燕本來很開心,但是在看到這邊發生衝突後又開始擔心,聞言也只能點點頭,唉。

    一邊的蘭保勝也再次被法警帶走,本來判無罪的時候他都特別激動了,結果又聽到檢察院說要抗訴,整個人都很沮喪。

    安慰好了家屬,張偉走到外面撥通了電話。

    「喂,主任,一審無罪,但是檢察院那邊說要抗訴」

    手機中老唐的聲音響起:「讓他們抗吧,沒事的,我這邊暫時沒辦法出院,你先盯著點。」

    張偉馬上道:「好的主任!」

    醫院內,老唐放下手機,檢察院抗訴在他的預料之中,先不說其他的,這個案子本來就已經批捕了,這種情況下判無罪,抗訴是有很大可能的。

    該說不說,光明區法院真的不錯,這種情況下能判無罪,絕對要頂住很大的壓力。

    既然這樣,那自己肯定得幫一把。

    為什麼老唐認為這個案子有很大的可能會被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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