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貢或是談判的過程是無趣的,唯一值得稱讚的是陳健提出讓京營的軍官和兵部的大臣們觀看燧發槍的軍操表演和齊射表演的時候,沒有得到一句「看亦可、不看亦可」的回答,而是得到了交口的稱讚.
在拜訪了此時的東林領袖葉向高后,陳健大談了一番道德、稅監、還政六部之類的話題,切入要害地贏得了這一朋黨的歡迎。反正這些人從未考慮到從體制和技術層面解決此時的危局,談談心性談談道德這種事陳健很喜歡。
此時正是東林與齊楚浙兩黨之間較勁的時候,圍繞著李三才入閣的事,又趕上一年多後就是一次京察,北京掌握在東林手中;南京掌握在齊楚浙黨手中,雙方正卯足了勁互相找罪證,對於陳健等人貿易的事可能產生的影響並不關心也沒有想過會產生什麼後果。
最終的談判之後,陳健得到了一份夢寐以求的條約。
共和國認同赤縣神州皇帝的合法性以及朝貢體系的法理,對於朝貢體系內的國家內政不得有任何干涉;不經允許不能與幾個朝貢藩屬國進行貿易。
允許共和國的商人在泉州、福州、漳州居住,但要遵守大明的法律,只不過以化外之人的身份享有兩少一寬的待遇,最多也就是驅逐出境返回原籍。
允許暫借台灣作為貨物的中轉站,為期二十年,租金免除但要以兩千支燧發槍和八門長管炮作為貢品,三年內作為貢品入京。其餘貢品十年一貢,但允許朝貢之外在福建和廣東進行貿易。
特許五人的名額進入南京國子監讀書,給予一些人路引允許他們週遊各地,允許陳健等人在北京擇地居住,購買房屋或是興建學堂。
任命了一人以歸化之民的身份,加入欽天監,作為九品的五官司歷,並要求禮部編纂新的曆書,實則是東林趁機打擊齊楚浙黨一派的人。
陳健以西藩宣慰使司的身份,名義上有擁有宣慰台灣的資格,每年繳納一千五百兩白銀的羈縻差發。此職位非世襲,但具體的官職人物由陳健這邊決定,定下來後上報明廷,得到官方許可認證。
允許陳健在月港進行貿易,船上進出口貨物按照估價大約徵收百分之三的稅。進入內河的貨物徵收百分之八的稅,以印花為記,沿途不再需要繳納其餘稅費。
每艘返回月港的貿易船隻,必須攜帶五十石稻米,此稻米免稅,平價徵收。
不得與日本進行貿易。不得僱傭倭人作為私兵或是私奴。
允許陳健在琉球到台灣之間巡航游弋,如遇到倭寇劫掠有出兵之義務。同時派太監一名跟隨陳健,負責巡查那些前往日本走私的船隻,一經發現立刻扣押,沒收全部貨物,船主及船員送回福建處置。
如遇到緊急情況如颱風等,可以在沿海港口停泊,但入港時不得攜帶武器上岸。
琉球因為剛剛經歷戰火,免除琉球的朝貢,由三年一貢改為十年一貢。
允許陳健派人以明廷低級官吏的身份,前往山東、山西、河南等地推廣番薯種植和玉米種植。
允許陳健在瓊州等偏遠之地勘探礦產,如想開採則需要上報,得到允許後需繳納礦稅。
選派十二人駐派京營,教授火銃操練之法。在福建開辦一所新式學堂,培訓操炮之人。
……基本上這份條約對陳健的計劃頗為有利,而且最為夢寐以求的名分得到了解決。
至於說是否和日本進行貿易等問題,也就是停留在紙面上,誰也管不到。
而在琉球附近巡航緝私,則可以牢牢地把握住壟斷走私貿易的機會。固然會招致一些走私利益集團的反對,但同樣也能藉此機會收攏一些海商參與壟斷貿易。
合約的作用只是讓一些行為變的合法,而且合乎大義,比如緝私。在海關和稅收徹底爛掉的情況下,緝私這種事也就是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若是手伸的長一點,等過幾年股份制公司壯大加上艦隊成型,走私的事基本就會斷絕:要麼加入公司,要麼被扣押。
這不是一句話或是一個條約能解決的,這是幾十艘戰艦可以解決的。
一個宣慰使司的不疼不癢的身份,也給了陳健將來干涉遼地建酋等大事的合法性。未必是他親自出面,
第九十九章 此時小事、將來大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