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地區流行的是普通法,普通法並不意味著他在全國普遍適用,該法的主要特徵是由普通人構成判決團、法官主要根據之前的案例來斷案、而不是根據法理或立法。
也就說,它不是成文法典,與中國大陸法系不一樣。
原本英格蘭在諾曼底征服之前,各種司法審判行為應有盡有,各地大為不同。
比如,在肯特地區,扯下別人的頭髮賠償50塞塔;割掉別人耳朵賠償12先令;切掉別人拇指賠償20先令;傷害別人的雞雞賠償三個人酬,一個人酬相當於購買一個妻子的價格。
在伯克夏郡,如果嫌疑人犯了縱火、謀殺罪,如果有36人宣誓相助證明他為清白,那麼就會無罪釋放。
在那樣的社會,言而無信之輩是遭眾人背棄,一個人能召集36名證人為自己誓言清白,也就意味著爭端發生時有相當數量的幫手,這樣的「有榮譽」一個人在社會上是需要被尊重的,同時這樣一個人有很強的動機維持自己的榮譽。
當雙方均誓言自己的清白時,事情就麻煩了。
還有的地方,當找不到確鑿的證據時即採用「神決」。
神判法教士主持,包括兩種方式:一種是讓嫌犯手握烙鐵走上幾步然後塗油包紮,三天後傷口若化膿則有罪;2、綁住嫌犯置於聖水中,飄起來的有罪,沉下去的無罪。
當然,最著名的決鬥法也是赫赫有名的。
這一切,法律的亂象,不符合王權的集中,到了1154年,亨利二世繼位,他選擇通過法律來確立國王的威信。
並且,在1166年,建立皇家巡迴法院,法官在全國遊走以確保法律在郡法院運作良好,同時徵收國王的罰金,這些法官是國王的重臣,他們調查郡法庭運作情況,屬於國王的罰金有多少。
於是,全國通行的法典,裁決團、地方和中央法院、相互分享的知識和經驗的法官團體,在英國正式形成。
而這一切,隨著王室法庭在蘇格蘭的建立,這種習慣也帶到了蘇格蘭。
這一天,關於魯尼爾男爵侵占退役軍人土地一案正式開審,就在鄧弗里斯的郡法庭中。
這次法庭開庭,倍受整個蘇格蘭人關注。
平民們關心的是,這次案件,面對勢力龐大的男爵,作為弱勢的平民菲爾德能否勝利。
而貴族們則不關心此次是否勝利,他們關心於,最後會產生怎樣的後果,希望能控制住。
首先,由十二人組成的大陪審團,來決定是否進行上訴。
當然,這在王室法庭的安排下當然是順利進行。
王室法庭,又被分為王座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民事法院和棋盤法院(理財案件),由於進行了司法改革,所以這三個法庭合在一一座法院,法官不同。
到了審判階段,棋盤法院的法官帶著頭套,面無表情的進行審判。
台下,被告人自然不會是魯尼爾男爵,管家只能大腹便便地站在那,面無表情,但其亂動的眼珠,暴露出他的驚慌。
王室法庭,他自己還是第一次來,尤其是這些法官滴水不漏的模樣,讓他感覺心慌慌的。
而在他旁邊的原告則是菲爾德,菲爾德一臉嚴肅的表情,對於此次案件,他心裡也摸不准。
畢竟,他只是一個退休的軍人罷了,而面對的,則是魯尼爾男爵,一個貴族爵爺。
勢力與他相比,自己還是太弱小了。
但他知道,法庭外,上百號人正支持著自己,他一定會勝利的。
大法官戴著眼鏡,瞟了兩人一眼,然後就揮了揮錘子,宣布開庭。
然後,兩邊的律師就開始辯論起來。
「法官閣下,根據三十年前第九十九號案例……
以上所述,我方認為土地應該為魯尼爾男爵所有!」
男爵閣下請來的律師四十多歲,經驗豐富老道,看上去就不好惹。
而菲爾德則只能請來從律師學院請來的年輕律師,便宜好用。
但人家雖然是年輕人,但依舊侃侃而談起來,並沒有緊張或者失常,職位道德很好。
在
第五百五十二章王室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