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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65 楊嗣昌】

公費,各省的督撫和巡按御史以中央官員身份到地方上辦差,本無直接的地方財政收入可以支持,按例地方上要調撥辦公經費,且督撫辦案有罰金之權,也可充當經費。

    現將這些經費的一部分上交中央,共19.8萬兩。

    中央從地方財政中爭奪收入。

    房產交易稅,稅率2%,額徵近29萬兩。

    典鋪酌分,將各省的典當鋪按資產分成5等,每年分別徵稅10-50兩不等,額徵19.5萬兩。

    以上兩條可是向金融、房地產兩大暴利行業征的稅啊,又不影響「實業」。

    准許民眾捐銀130兩買生員身份,未見定額。生員可以不納丁銀,這實際是在出賣一種免稅特權。

    規定稅額很詳盡,然而地方財政能力有限,每年還是只能交上來60多萬兩。

    到崇禎二年戶部開始做預算,把雜項重新規定為97萬兩,顯然是現實面前的無奈舉動。

    這次預算把之前征不上來的「督撫軍餉、巡按公費」減去了,但崇禎四年預算中重新出現了這項,並開始徵收「生員優免」40餘萬兩,向之前仍然賦予免丁役特權的生員下手。

    鹽課鹽課加征是天啟元年戶部主管遼餉的官員新餉司郎中楊嗣昌提出來的。

    當時明廷使行「綱法」,規定一批固定的商人每年認購鹽引。

    本來商人在認購鹽引時就要交納「余鹽銀」,實際上是政府失去了一部分灶戶、鹽田的控制權,反而將這筆錢轉嫁到商人頭上,現在認購鹽引時還要交額外的遼餉,天啟3年遼餉數據中有「鹽引銀」32萬兩,可能就是天啟元年定下的數目。

    天啟4年5月曾加征鹽課54.7萬兩,但這筆加征持續時間不詳,且後來敘述遼餉者都未提到這筆加征,很可能是其它名目下,比如修三大殿、修皇陵的加征。

    之後又有一些陸續的加征,實際數額不詳。

    崇禎三年將之前的鹽課加征都歸入遼餉,並將額數增加到94萬兩。


    明代在水路交通集散地設有鈔關,對過往船隻根據載貨量進行徵稅。有的鈔關還同時征繳對商人貨物徵收的「商稅」。

    天啟元年在原額34.5萬兩的基礎上加征6.5萬兩,天啟5年增加2處鈔關,並加征13.5萬兩。

    這算是天啟朝的後三年遼餉中唯一一次增加的稅額。

    至魏公公徵收工商稅除了落在這13.5萬兩上,實在是無跡可尋。

    魏公公指使人誣告徽商給人家「坐贓」沒收家產倒是有的,可惜那是為了修三大殿,本來就是另一筆不必要的開支。

    約在崇禎2年,又增加5萬兩。崇禎3年將總額加到了33.6萬兩。隨後13年又加征20萬兩。

    總體來看,田賦加征是萬曆朝末年定下來的政策,那時候並非東林執政。

    雜項、鹽課、關稅的加派全都是天啟朝初年東林執政時期定下來的。

    至於崇禎年間,雜項中的房屋交易稅費、當鋪愛國捐、鹽課、關稅等等不但繼續徵收,而且都增加了。

    反而天啟後三年除了搞了一次田賦臨時加征、一次增加關稅之外,似乎沒加過什麼稅。

    魏公公這幾年增收鹽課,鹽是專賣品,只會轉嫁給民眾、助長私鹽,鑄造劣質銅錢牟利,大肆誣告坐贓,賣紫禁城騎馬特權,徵收各地方的庫銀。

    雜項是掐地方政府的脖子,這個是直接掏地方政府的家底,全都是打著「以助大工」的旗號,就是為了給天啟皇帝修三大殿。

    這殿工天啟初年暫停,5年二月重開,到7年8月修成,緊接著熹宗就駕崩了,兩年半修完,不可謂不快,耗銀595萬兩,將近一年的遼餉總支出。

    閹黨的幹將崔呈秀、孫杰,天啟末年乾的就是「督察大工」的活兒。

    魏公公還有一招「捐助」,一開始是號召各王府捐助,這還罷了,畢竟有固定收入,後來把任務攤派到在職官員身上,於是就搞出許多「私派」。

    本來官員要擅自在轄區內加稅是不行的,現在有了這個名堂,至少可以在組織內部搪塞了。

    韋寶除了認出了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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