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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真相(4):不只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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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6日,國家衛生健康委醫政醫管局發布公告,對《細則》公開徵求意見。599小說網 www.xs599.com

    《監管細則》指出,醫療機構和提供網際網路診療服務醫師的電子證照等執業信息應當在網際網路診療平台顯著位置予以公布,方便患者查詢。

    《監管細則》要求,醫療機構應當充分告知患者網際網路診療相關的規則、要求、風險,取得患者知情同意後方可開展網際網路診療活動。醫療機構應當對開展網際網路診療活動的醫務人員進行實名認證,確保醫務人員具備合法資質。

    此外,網際網路診療實行實名制,患者有義務向醫療機構提供真實的身份證明及基本信息,不得假冒他人就診。

    《監管細則》提到,醫療機構開展網際網路診療過程中所產生的電子病歷信息,應當與依託的實體醫療機構電子病歷系統共享,由依託的實體醫療機構開展線上線下一體化質控。網際網路診療病歷記錄按照門診電子病歷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診療過程中的圖文對話、音視頻資料等應當全程留痕、可追溯,並向省級監管平台開放數據接口,保存時間不得少於15年。

    網際網路診療監管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網際網路診療活動,加強網際網路診療監管體系建設,根據《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醫師法》《傳染病防治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護士條例》《網際網路診療管理辦法》《網際網路醫院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網際網路診療是指由醫療機構根據《網際網路診療管理辦法》《網際網路醫院管理辦法》開展的網際網路診療活動。

    第三條國家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國網際網路診療監管工作。地方各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落實屬地化監管責任。

    第二章醫療機構監管

    第四條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省級網際網路醫療服務監管平台,對轄區內開展網際網路診療活動的醫療機構實現實時監管。

    第五條開展網際網路診療活動的醫療機構應當主動與所在地省級監管平台對接,及時上傳、更新《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等相關執業信息,主動接受監督。

    第六條醫療機構應當有專門部門管理網際網路診療的醫療質量、醫療安全、藥學服務、信息技術等,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於醫療機構依法執業自查制度、網際網路診療相關的醫療質量和安全管理制度、患者安全不良事件報告制度、醫務人員培訓考核制度、患者知情同意制度、處方管理制度、電子病歷管理制度、信息系統使用管理制度等。

    第七條作為實體醫療機構第二名稱的網際網路醫院,與該實體醫療機構同時校驗;依託實體醫療機構單獨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網際網路醫院,每年校驗1次。

    第八條醫療機構和提供網際網路診療服務醫師的電子證照等執業信息應當在網際網路診療平台顯著位置予以公布,方便患者查詢。


    第九條醫療機構應當充分告知患者網際網路診療相關的規則、要求、風險,取得患者知情同意後方可開展網際網路診療活動。

    第十條地方各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在省級監管平台上向社會公布轄區內批准開展網際網路診療的醫療機構名單、監督電話及其他監督方式,設置投訴受理渠道,及時處置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一條地方各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對醫療機構建立評價和退出機制。

    第三章人員監管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對開展網際網路診療活動的醫務人員進行實名認證,確保醫務人員具備合法資質。

    第十三條醫師接診前需進行實名認證,確保由本人接診。其他人員、人工智慧軟體等不得冒用、替代醫師本人接診。各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負責對在該醫療機構開展網際網路診療的人員進行監管。

    第十四條醫療機構應當將開展網際網路診療活動的醫務人員信息與省級監管平台共享,包括身份證號碼、照片、相關資質信息、執業地點、臨床工作年限等必要信息。省級監管平台應當與醫師、護士電子化註冊系統對接,藥師信息應當上傳監管平台且可查詢,有條件的同時與衛生監督信息系統對接。

    醫療機構應當對開展網際網路診療活動的醫務人員建立考核機制,根據依法執業、醫療質量、醫療安全、醫德醫風、滿意度等內容進行考核並建立准入、退出機制。

    第十五條醫療機構應當對開展網際網路診療活動以及從事相關管理服務的人員開展定期培訓,培訓內容包括衛生健康相關的法律法規、醫療管理相關政策、崗位職責、網際網路診療流程、信息平台使用與危機應對等。

    第十六條醫務人員如在主執業地點以外的其他網際網路醫院開展網際網路診療活動,應當根據該網際網路醫院所在地多機構執業相關要求進行執業註冊或備案。

    第四章業務監管

    第十七條網際網路診療實行實名制,患者有義務向醫療機構提供真實的身份證明及基本信息,不得假冒他人就診。

    第十八條患者就診時應當提供具有明確診斷的病歷資料,如門診病歷、住院病歷、出院小結、診斷證明等,由接診醫師判斷是否符合複診條件,並採集證明患者已經確診的紙質或電子憑證信息。

    醫療機構應當明確網際網路診療的終止條件。當患者病情出現變化、本次就診經醫師判斷為首診或存在其他不適宜網際網路診療的情況時,接診醫師應當立即終止網際網路診療活動,並引導患者到實體醫療機構就診。

    第十九條醫療機構開展網際網路診療過程中所產生的電子病歷信息,應當與依託的實體醫療機構電子病歷系統共享,由依託的實體醫療機構開展線上線下一體化質控。

    網際網路診療病歷記錄按照門診電子病歷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診療過程中的圖文對話、音視頻資料等應當全程留痕、可追溯,並向省級監管平台開放數據接口,保存時間不得少於15年。

    第二十條醫療機構電子處方、處方審核記錄、處方點評記錄應當可追溯,並向省級監管平台開放數據接口。

    第二十一條醫療機構開展網際網路診療活動應當嚴格遵守《處方管理辦法》等處方管理規定,加強藥品管理,禁止統方、補方等問題發生。醫療衛生人員的個人收入不得與藥品和醫學檢查收入相掛鉤。

    第二十二條醫療機構自行或委託第三方開展藥品配送的,相關協議、處方流轉信息應當可追溯,並向省級監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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