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改革是賀燁的決策,並不是十一娘為了復仇突發其想的手段,故而陸離當年在世之時,其實就已經集合一幫志同道合之士,就如何變革擬定了詳細章程,這個時候,其實只需正式推行實施。
又太后黨當然負隅頑抗,馮繼崢在利益與聲名「兩全」之間猶豫不決,反駁起來便難免瞻前顧後底氣不足,十一娘與賀燁的班底再加上正統系的鼎力支持,他們引經據典措辭堅決,幾回議商,將反對派批得體無完膚,可謂掃清障礙占據上風。
一方面是因遲兒這個太子意志堅決,且主張並非只是因為聽從皇后,正統派眼見太子雖說稚弱,但措辭亦能符合社稷大道,並不類同當年穆宗帝,毫無主見由人任意操控,這讓諸位臣公大覺慶幸。另一方面也是因為新法確能減少冤獄,有利於百姓得獲安居樂業,改革之後,就算奸歹一時不能徹底清除,可經過完善的法律制度也足以限制貪宦仗勢欺民、陷殺無辜,這符合所有忠臣賢良的政治目標,他們素來恨鄙奸歹治理州縣,作威作福行惡多端,連累滿朝官員都被百姓誤解為「官盜」,且這些奸歹非但不會受到任何懲責,還能通過攀附權臣,阿諛媚上扶搖直上,坐享高官厚祿耀武揚威。
連官員都難獲朝廷公允對待,何況於平民百姓?
陸離為首擬定的新法,其實並不是將現行律條一一否定,而在於完善司法過程中的漏洞。
如將逮捕、審訊、判決之權分化,今後尉司等機構只負責緝捕,卻無權審決,負責審訊的是推司、獄司,負責判決的稱法司,三司職能分化,還不能完全杜絕勾結一氣陷害無辜,那麼在審判上就必須加以更多限制。
如強調推司鞫訊案件,必須貫徹重證據輕口供的原則,若為刑事案件,審訊時至少設立兩個法庭,審訊兩次:一審驗明正身、核定證據、記錄口供,這叫推勘;二審接到案卷,必須從頭到尾再問一遍,叫錄問、慮囚。
另規定,州府一級二審,必須往鄰州借調法官,若為死刑案,必須由正副長官會同其他官員集體訊問,稱聚錄。若二審在京師,則由御史台派人審理。且鞫問過程中,主審必須向被告宣布:你有權喊冤。
最後由判決機關定讞,程序有四:先由一位法官找出適用法律,稱檢法;再由另一位法官寫出判詞,稱擬判;再由同級官員組成合議庭,稱審核;最後由長官認可,簽署判決書。
上述過程中,推勘、錄問和檢法的官員,不能見面,被告不服判決,三年之內可以上訴。臨刑時若本人、家屬喊冤,就要另遣法官重審,人犯享有三次翻案權。
任一案件,任一程序,經手官員都必須在錄薄上署名,若人犯喊冤,經察確存在屈打成招抑或違反司法程序等等,經手官員會被追責。
這樣一來,又必須改變歷朝歷代形成的,行政官員隨意干預司法的弊端,司法官員的地位得以提升,也使更多寒門出身士人得到升遷機會,進一步削弱顯望對高官要職的壟控,帝國擴大任選賢能的範圍,方能肅清官場積弊。
但法令的制定是一方面,真正推行貫徹才最為關鍵,法制改革與稅制改革一樣,決非一日之功。
而十一娘與賀湛商討細節時,又見故友無比熟悉的字跡,仍然難免傷感,如此刻,她將話只說完半句,便不得不暫時停頓,移開目光,平息情緒。
賀十四當然不會覺得驚異:「五姐這是又睹字思人了。」
「是啊,轉眼春來秋去,近一載時光,有時我仍不能適應,陸哥已經不在人世了,我是太習慣了他在旁陪伴輔助。」十一娘執茶欲飲,未及沾唇卻又放下,將陸離生前手書翻開,神色間不盡悵惘:「法制改革,修正律條,可謂陸哥最後心血,有時我深覺遺憾,可惜此時無他親自主持此事,轉念一想,陸哥志願,原本便不在朝堂經濟之途,他如今得以解脫,我何必為他遺憾?他這一生,以摯誠深情待我,真正遺憾之事,本為我鐵石心腸,無半點回報。」
賀湛一撇唇角:「五姐認為絢之志向,真在於山水田園之隱?」
竟執起一本「薛郎書」,伸手就敲向皇后的腦門:「我曉得你們兩個,少年時就盤算好到南山建一山莊,墾幾畝山地,效仿隱士,詩酒人生,但絢之可是薛公當年,極其看重子孫,他又孝義,怎肯辜負親長寄望?就算沒有後來那些
第1348章 掀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