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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十三 漢紀三十五(2)

    益州傳送公孫述瞽(gu)師,郊廟樂器,葆車輿輦。筆神閣 www.bishenge.com於是法物始備。當時兵革既息,天下少事,文書調役,務從簡寡。以至於十者存一。

    甲寅,以冀州牧竇融為大司空。竇融自以非舊臣,一旦入朝,在功臣之右,每當朝會進見,容貌辭氣,極為卑恭。皇上因此對他更加親厚。竇融心中久不自安,數辭爵位。上疏說:臣竇融有子,朝夕教導經義,不令其觀天文見讖記。實在是希望他恭肅畏事,恂恂守道。不願其有才能,何況傳以連城廣土,享用故諸侯王國呢。因再次請間求見。皇上不許。後來朝罷,逡巡席後,皇上知道他又要有讓爵之事,遂使左右傳出。他日會見,迎上竇融對他說:前日知道卿家欲讓職還土,因此命卿家不論暑熱且自便。今日相見應該議論別的事,不要再多說。竇融不敢再陳請。

    五月,匈奴寇河東。

    十四年夏,邛榖王任貴遣使上三年計,即授越嶲(gui)太守。秋,會稽大疫。莎車王賢,鄯(shan)善王安,皆遣使奉獻。西域苦匈奴重斂,皆願歸屬漢。復置都護。皇上以中國新定,不許。太中大夫梁通上疏說:臣竊見元帝初元五年,減輕殊死刑三十四事,哀帝建平元年,減輕殊死刑八十一事,其中四十二事,手殺人者,減死一等。自是以後,著為常法。故人輕犯法。吏易殺人。臣聞立君之道,仁義為主,仁者愛人,義者正理。愛人以除殘為務,正理以去亂為心。刑罰在於適中,不能取之於輕。高帝受命,約令定律,誠得其宜。文帝唯除省肉刑相坐之法,其餘皆由舊章。至哀平繼體,即位日淺,聽斷尚寡,丞相王嘉,輕為穿鑿附會之法,剔除先帝舊約成律,數年之間,百有餘事,或不便於理,或不厭民心,謹表奏尤其有害於國體的部分,願陛下宣詔有司,詳擇其善,厘定不再變更的法典。


    事下公卿。光祿勛杜林上奏說:大漢初興,蠲(juan)除苛政,海內歡欣。及至其後,漸以法令滋章,果桃菜茹之類的饋遺,積的多了就成為贓物。小事無妨於義,以為大戮。至於法不能禁,令不能止。如此上下相遁,為弊彌深。臣愚以為宜如舊制。不適合翻移。梁通復上言說:臣之所奏,並不是提倡嚴刑。經上有言:爰(yuan)制百姓於刑之衷。衷的意思,就是不輕不重之謂。自高祖至於孝宣,海內稱治。至初元建平,而盜賊浸多,皆因刑罰不衷,愚人易犯所致。由此來看,刑罰過輕,反生大患。惠加奸宄,而害及良善。事寢不報。

    十五年春正月,辛丑,大司徒韓歆免。韓歆好直言,無隱諱。皇上每常不能容。韓歆在皇上面前力證歲將飢凶,指天畫地,言語甚是剛切。因此坐免歸田裡。皇上猶不釋懷,遣使宣詔責備他。韓歆及子韓嬰皆自殺。韓歆素有重名,死非其罪,眾人多不服。皇上乃追賜錢穀,以成禮歸葬。司馬光評論說:切直之言,非人臣之利,卻是國家之福。因此人君日夜求之。只怕不能得聞。可惜啊,以光武之世,而韓歆以直諫死,豈不是為光武仁明之累嗎?

    丁未,有星孛於昴。以汝南太守歐陽歙為大司徒。匈奴寇鈔日盛。州郡不能禁。二月,遣吳漢率馬成馬武等北擊匈奴。徙雁門,代郡,上谷吏民六萬餘口,安置於居庸,常山關以東。以避胡寇。匈奴左部,遂復轉居塞內。朝廷以為患,增緣邊兵部數千人。

    夏四月丁巳,封皇子劉輔為右翊公,劉英為楚公,劉陽為東海公,劉康為濟南公,劉倉為東平公,劉延為淮陽公,劉荊為山陽公,劉衡為臨淮公,劉焉為左翊公。劉京為琅琊公。癸丑,追諡兄劉縯為齊武公。兄劉仲為魯哀公。皇上感念劉縯功業不就,撫育二子劉章劉興,恩愛甚篤。以其少貴,欲令其親為吏事,使劉章試守平陰令,劉興試守緱(gou)氏令,其後劉章遷梁郡太守,劉興遷弘農太守。

    皇上因為天下懇田多不以實報,又戶口年紀互有增減,於是詔下州郡檢覆。於是刺史太守多為詐巧,權為度田之名,聚於民田中,並量度廬屋民落,就有人優饒豪右,侵刻羸弱。致使百姓遮道啼呼。當時諸郡各遣使奏事,皇上見陳留吏板牘上有文字看時,只見上面寫著,潁川弘農可問,河南南陽不可問。皇上詰問陳留吏文字的意思,陳留吏不肯說,只說是在長壽街上撿到的板牘。皇上大怒,時東海公年十二,在帷幄後說:他是接受郡守的敕令,應當是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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