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五十二章分析
蘇油點頭:「介甫公所言的確是事實,但是明公難道沒發現,這發展速度越來越快,規模越滾越大嗎?」
「明公在朝堂之上駁斥眾議,道是一部《周禮》,理財居其半,周公豈為利哉!這話蘇油贊同。」
「理財所為政事,政事所為國家與民眾,故理財乃所謂義也。這話蘇油也贊同。」
「但是參政,理財得有道啊,國家財計,與商賈經營最大的區別,在於商賈唯利是圖,而國計要兼顧國用和民生。」
王安石有些不悅:「朝廷預備的敕告說得很清楚:比年災傷,賑貸多出省倉。而省倉以待廩賜。尚若不足,而又資以賑貸。此朝廷所以難於施惠,而凶年百姓或不被上之德澤也。
今諸路常平、廣惠倉略計千五百萬以上貫石,斂散之法,未得其宜,故愛人之利未溥,以致更出省倉賑貸。
今欲以常平、廣惠倉見在斛斗,遇貴量減市價糶,遇賤量增市價糴,其可以計會轉運司用苗稅及錢斛就便轉易者,亦許兌換,仍以見錢,依陝西青苗錢例,取民情願預給,令隨稅納斛斗,半為夏料,半為秋料。
內有願給本色給,或納時價貴,願納錢者,皆許從便;
如遇災傷,亦許於次料收熟日納錢,非惟足以待凶荒之患。」
「明潤,新法開宗明義,這難道不是為了國用,兼顧民生?」
蘇油正色道:「介甫公,那我們來慢慢分析。」
「首先得考慮到,大宋人戶,分為五等,這五等的構成,就如一座大山的形狀,越往下基數越大,越往上基數越小,對吧?」
王安石點頭:「四等以下,占戶數的七成,三等以上只占戶數三成。」
蘇油繼續說道:「而對財富的掌握,卻倒了過來,國家七成財富,掌握在三等戶以上的手中,對不對?」
王安石點頭:「大宋的問題就在這裡,《青苗法》也是為此出台,抑制兼併,當不至於富者愈富,而貧者益貧。」
蘇油說道:「這個想法是很好的,但是參政的青苗之法一行,卻是上兩等斷了放貸之利,下三等空有得惠之名,傷害了所有人的利益。雖然條令與桑弘羊之法不同,可結果又與桑弘羊之法有何區別呢?」
呂惠卿不能不說話了:「怎麼會傷害所有人利益呢?這點我們已經考慮清楚了,根據五等戶籍,確定借貸數目。高等可多貸,低等可少貸。」
「第五等戶不得超過一貫五百文,第四等戶不得超過三貫,第三等戶不得超過六貫,第二等戶不得超過十貫,第一等戶不超過十五貫。」
蘇油說道:「寺判沒明白我的意思,你這個做法的目的,並不是從扶持農人脫貧的角度考慮,其目的僅僅只有一個保住國家的資產。」
「也是因為這個原因,《青苗法》中還對主客戶做了區分,客戶也可以借貸青苗錢,但要求必須與主戶合保,並視主戶家產多少而決定貸款發放額度。」
「從大宋法律關係來說,客戶和主戶,本來只存在僱傭關係,強行規定主戶為客戶擔保,這本身就不合法也不合理的。究其原因,僅僅是因為客戶沒有償還能力,所以便以主戶之產作保,以保護國家貸款不受損失而已。」
呂惠卿認為自己沒毛病:「國家財物,當然要保其不失。」
蘇油搖頭,繼續背誦條文:「以十戶為一保,約錢數多少,量人戶物力。令、佐躬親,勒耆戶長識認。每戶須俵及一貫以上,不願請者,不得抑配。其願請斛斗者,即以時價估作錢數支給,即不得虧損官本,卻依見錢例紐斛斗送納。」
「我想問的是,要是農戶偏偏就是虧損了官本,那該怎麼辦?水旱非時,難道律文規定了不得,就真的不得嗎?」
「我們接著往下:客戶願請者,即與主戶合保,量所保主戶物力多少支借。如支與鄉村人戶有剩,即亦准上法,支俵與坊郭有抵當人戶。結保請領青苗錢,每保須第三等以上有物力人充甲頭。」
「這裡提到了保主戶,甲頭的物力和坊郭人戶抵當,蘇油想問,是不是農戶和坊郭人戶虧損之後,就用這些保主戶,甲頭的物力充抵?」
「諸戶結保,
第五百五十二章 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