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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六章 行政與司法

吏在政治上也頗受歧視,比如和商人一樣,後代不能參加科考等等。

    李愔一開始還真不知道古代的官和吏還有這麼大的區別,直到在登州做刺史時,才慢慢的搞清楚其中的差別,當時他就想對這種現象進行改革,可惜登州畢竟是大唐的領土,他雖然是皇子,但也依然沒辦法改變這麼大一個國家的政體,所以只得作罷,直到現在有了台灣這麼一個完全屬於自己的地方,他才終於可以放開手腳。

    首先,李愔將官與吏的俸祿發放權全都收回,統一由齊王府發放,對吏的招募也由齊王府統一招收,同時也消除了對吏的一些歧視政策。另外最重要的是,李愔以台灣讀書人少為由,將官員的選拔方式也做了改變,不再學習大唐的科舉制,則是直接從吏中選拔官員,打通了吏與官的升遷渠道。

    其實大唐也有由吏升遷到官的做法,而且還有一個專門的名稱,叫做流外入流內,流外就是指吏,流內就是指官,其實就是從體制外進入體制內,只不過這種情況比較少而,而且由吏升為官的人也受到極大的限制,比如有些官職無法擔任,不能進入三品等等,可以說頗受歧視。不過現在倒好,李愔直接將吏升官做為一種主要的選拔機制了,雖然這讓崔巍等一些傳統官員有些不滿,但因為大唐也有先例,所以倒也沒有堅持反對。

    由吏中選拔官員的好處是,提拔上來的官員大都有基層工作經驗,熟悉自己的本職工作,不會像那些死讀書之人,做官之後根本不知如何行政,還要向身邊的吏員請教。當然了,這樣做也有一些缺點,比如可能會造成官員的文化水平不一,而且也容易結黨營私等等。


    對於這種情況,李愔也做了相應的準備,那就是在台灣設立一個全新的機構,這就是台灣都察院,院長由楊暕推薦的那個陳宮擔任。其實說新也不算新,這個都察院的功能其實和大唐的御史台差不多,都是監督考查官員之用,只不過它的功能更加單一,只有調查取證權,想要抓人的話,必需交由刺吏批准,再由專門的機構去執行,而這又牽扯到另外一個新的部門,那就是警察院。

    前面已經說過,行政機構中的吏也由齊王府統一任命,不再由地方官招募,而除了吏之外,還有衙役這個特殊的階層。吏雖然沒有品級,但好歹也是正式的官方人員,而衙役則不同,幾乎是屬於賤民一類,與奴婢的地位差不多。只不過他們身上的責任卻一點也小,身負著治安、收稅、征糧等等繁雜的工作。

    對於這個特殊的階層,李愔做的改動更大,直接將衙役最大的工作職能,也就是治安職能剝離出來,專門在基隆成立一個警察總院,每個縣裡設有分院,統一管理全島的所有警察,這些警察身負治安的職能,分院的院長雖然名義上是縣令的下屬,但卻有獨立執法權,甚至若是接到刺史簽署的逮捕令,可以直接將治下的任何人當場拿下,包括縣令本人。其中警察總院的最高長官稱總長,與都察院的院長平級,僅在別駕之下,現在暫時由楊暕推薦來的朱猛擔任。

    其實說到底,李愔成立的都察院和警察院,就是將行政權和司法權分離開來,與一州六曹之中的法曹形成一個完整的司法機構,而之所以讓陳宮和朱猛分別擔任兩院的最高長官,也是為了與崔巍和陸青這些原班人馬形成牽制。本來李愔還想成立法院的,不過後來一想,台灣的才只是一州之地,本來就有法曹,若是再設立一個法院的話,權利就有些重合了,所以只是加強了一些法曹的職能,等日後地盤擴大了,再設立更高一級的司法機構也不遲。

    司法權和行政權的分離,導致原來政府機構的權利都有了或大或小的改變,其中有不少部門的權利都被消減了許多,若是放在大唐那種政治機構成熟的體制內,肯定會遇到無窮的阻力,而台灣這裡本來就是一窮二白,甚至原來在陸青治理之下,好多機構根本沒有成立,所以李愔上面的那些改動,並沒有遇到什麼太大的阻力,也只有崔巍和那些被流放來的官員提出一些異議,不過全都被李愔壓服下去了。

    行政和司法的事搞定之後,接下來就是軍事方面的改革,這可是一件重中之重的大事,為此李愔還特意將陸青、虎力和周龍三人叫到一起,一連商議了幾天之後,最後終於有一個大概的結果。



第二百五十六章 行政與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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