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的談判中,林國棟指責包處長說「中方的技術獨創性不足」,主要的表述方式,就是質疑「膜法」這種新的方法思路中,所用的「膜」並不是中國人自己發明的。
當然,這一點並不是由於包處長在材料中授人以柄。
而是林國棟憑藉幾十年港島精英律師的經驗,自己推斷出來的。
因為在中方給他的初步「權利要求書」中,沒有要求保護生產這種膜的配方。
在專利申請中,如果一樣東西或者一個技術點,沒有寫明要求保護,那麼多半就只有一種可能:這個技術點是前人的「現有技術」。
林國棟何等老辣,他僅僅瞥了一眼,就得出了結論:中國人發明了這種「膜」的新用法,但膜本身肯定是外國人早就搞出來的材料。只是外國人沒想到把那種膜、用在制氦機這個場合。
在專利申請中,題目格式為「一種xx材料,及其在yy領域的使用方法」的申請,肯定是比只有「xx材料在yy領域的使用方法」的申請要容易過得多,律師的工作量也小得多。
「及其」兩個字,非常關鍵。
關係到這個東西是不是從胚胎開始,就是你獨門原創;
還是把別人家孩子撿回來、調教出了新才藝。
但不管怎麼說,「發掘了別人家孩子的新才藝」,法律上講也是發明,也是受各國專利法保護的,無非律師證明的時候多費點手腳。不然法律上就不會專門分別定義「物品發明」和「方法發明」了。
而顧驁的反駁,自然也要精確切中這點,從技術上正面回擊。
「……雖然這種膜材料本身並不是我們發明的,但材料的原始發明者,本身的實驗目的是基於xxx項目、預期用途是yyy……」
「鑑於這是兩個幾乎沒有交集的完全不同技術領域。本領域的技術人員無法通過現有技術結合公知常識,推導出zzz的用法……」
「而且,考慮一種新技術的創造性是否達到發明應有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不應考慮其研發過程中的難度,更應該考慮這種思路是否克服了本領域技術人員的固有偏見、取得了預料之外的技術效果……」
(以下省略五千字,我不想拿專代科目二的答卷水字。)
顧驁口中旁徵博引的這些,都是德、法等國通用的《專利審查指南》方面的技術文檔,是各國專利局的指導文件。
英美法國家可能具體描述略有不同,但基本判斷思路是相當的,畢竟都要在《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大框架下實現國際範圍內的智慧財產權保護。
其實,哪怕是包處長,對裡面某些條文都是了解的。但他不懂技術,不知道怎麼往裡套、以用於砍價,於是只能靠顧驁這個技術男來解決。
這也是為什麼後來中國要規定:專利代理人必須是本科理工科畢業、才可以考取執業資格證。而文科生,哪怕是專修法律的,也不可以考(如果再去念個理科學位就可以了)。
因為經過長期的實踐後,大多數人都發現,這裡面的技術辯論,技術比法律重要得多。相關法律其實沒那麼難。顧驁後世一個碼農,在支付寶接觸的算法多了,也漸漸知道些常識。
但在1979年,國人顯然還沒意識到這一點。各部的外事局,哪怕做涉外智慧財產權協商的,基本上都是學了點外國的通用法律準則,就直接上了。
缺少真正紮根一線、有過科研經驗的人員。
……
林國棟被顧驁的表現,殺得節節敗退——不過也毋寧說是他一開始欺負內地人不懂行,所以開了個近乎訛詐的高風險分成。
顧驁只是把其中的水分一點點榨乾。
「最後,我還想陳述一點事實:貴司對於專利維持費的法務成本估計過高。一開始你們認為後期在美法德日四國都申請專利、20年的總維持費成本可能要60萬美元,並且以此為基調作為風險折算的基價。
我想說的是,年費是可以不交滿年限的,如果我們覺得技術前景不好、或者其他國家有繞過我們技術路線的更好替代方案,只要我們棄權,後面這些年都不用交了。
我們
第73章 奸詐得人設崩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