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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八七章 專利怪獸

    readx;    1793年,托馬斯-傑弗遜把專利定義為「任何新的,有用的技術,機械,製造工藝,或者物體成分,以及任何新的有用的對於以上這些東西的改進。」這種翻譯過來的外國話其實挺繞口的,說白了就是指專利有三點很重要——創新的、非顯然的、有用的。

    創新的和有用的都很好了解,那非顯然的要怎麼理解?比如說要建立一個網站,肯定要把網站設計的網頁給上傳到服務器里,那麼這個上傳的過程就是顯然的,就不能申請專利。

    美國的專利法很可愛,在1790年代的時候,確定了20年的專利保護期限,這個20年在當年看起來也許是對時代有進步作用的,可以強迫壟斷集團有限公開專利,同時政府會有限的保證他們20年的利益,但是在20年之後公眾就可以免費使用。因此,為了防止秘方被別人使用,可口可樂的配方到現在為止還未曾申請過專利。

    同時,在專利法的好意之下,出了有人發明了專利靠著授權專利發財之外,還在這些年代漸漸產生了一種外號是專利怪獸的「團體」。這些團體要麼自己發明一些專利,要麼去收購一些瀕臨破產的小公司的專利,等到別人的產業發展的比較大的時候,這些專利怪獸突然出擊,配合著美國的那種擁有懲罰性賠款條款的法律炸來一大筆金錢。

    為什麼賈鴻漸想要去美國註冊一些專利坑人?因為美國的專利法案很奇葩,就跟賈鴻漸之前說的一樣,美國的專利法可不是看具體實現目標的路徑一樣不一樣,而是很可能只要能實現同樣的目標,那就會被判成侵犯了專利!


    用個最簡單的例子——美國的在線購物超級網站、美國的淘寶——亞馬遜公司,這個公司的老闆在91年註冊了一個「一鍵購買」的專利,具體的含義就是亞馬遜公司把消費者註冊以後的綁定信用卡號碼等等信息直接儲存在網站內部,這樣只要消費者一登陸到ebay網頁之後,看好了什麼商品,只要點擊「購買」那就直接下單付錢了!

    當亞馬遜的老闆得到了這個專利之後,美國的法院就不會管別人是通過怎麼不同的方式來實現這個「一鍵購買」的效果的,反正哪怕是用完全不同的方法實現的,那也會被包括在亞馬遜的專利之內!在歷史上,亞馬遜還真用這個專利起訴過競爭對手,而法院是怎麼面對被告提出的「同樣的目的不同的方法」的解釋的?主審法官甚至都沒有檢查亞馬遜的具體方法,因為她覺得任何其他的應用都是違犯了這個專利。所以,即使競爭對手獨立的開發了自己的「一鍵購買」方案,哪怕和亞馬遜同時發明,甚至哪怕對亞馬遜的方法一無所知,競爭對手照樣也還是會被判侵犯專利。

    同樣還有可以讓〖中〗國人驚訝到瞠目結舌的案例——美國一個叫mercexchange的公司,在美國的專利局註冊了一個內容為「通過允許用戶將商品發布在網絡平台,同時以限時拍賣或者一口價定價銷售的模式」的專利。然後美國的另一個更像淘寶的公司——ebay,被這個專利跟坑了,他們創立ebay的時候並沒有發現網上有什麼類似的網站,也許就這麼沒有去專利局檢索專利。結果等到了01年ebay混的風生水起的時候,這個叫做mercexchange的公司毒蛇出洞了,他不僅向美國的法院起訴ebay侵權,要求大筆的賠款,同時還要求法院頒布永久禁制令——一輩子都不許ebay再用他們的專利!

    結果雖然最後法官很同情ebay,拒絕了頒布永久禁制令,但是還是判定了ebay侵權,需要賠償給mercexchange以3500萬美元的賠償金,而mercexchange公司註冊這個專利總共用了多少錢?一萬美元左右吧……

    對於這麼好玩兒又能坑人的美國專利市場,賈鴻漸這樣的大惡人怎麼能錯過呢?想想看如果他申請了手機觸摸屏的專利,甚至是在手機上面玩3d遊戲以及辦公的種種專利以後,滿世界追著谷歌、摩托羅拉、三星、諾基亞、蘋果起訴,要法院禁止那些公司的產品在美國市場發售,同時還要求那些公司一輩子都不許用賈鴻漸的專利,同時還必須賠付上億美元的罰款給他,那多好玩兒!

    現在坐在火車上的賈鴻漸,那是翻完了美國專利法的書,開始在一個小本子上一個個寫著自己要註冊的專利了!「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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