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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鬥(法語duel,拉丁語duellum-「決鬥」、「兩人之戰」)是一種由成文規則或習俗規定的武裝決鬥,其目的是滿足決鬥者之一(對決鬥提出挑戰)的願望以事先商定的尊重和平等的戰鬥條件來回應對其榮譽造成的侮辱。通常,決鬥只發生在某些社會階層中,並且通常與貴族有關,儘管事實上它們與任何一個階層都沒有關係。
目前被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立法所禁止。巴拉圭是個例外。
法律決鬥(司法決鬥)的武器由法院指定,可以取決於對手的階級。因此,簡單級別的對手可以使用棍棒、棍棒或斧頭進行戰鬥,但對於貴族來說,這些武器被認為不夠「高貴」。
直到17世紀,西歐貴族的決鬥中,主要武器是與達伽搭配的劍,因為這是貴族在城內履行職責之外可以隨身攜帶的唯一武器。決鬥者可以用左手拿著一個特殊的決鬥盾牌或摺疊斗篷來代替達加——在這些物體的幫助下,他們可以格擋攻擊,也可以阻擋攻擊,向敵人隱藏他們的行動。17世紀,盾牌和匕首逐漸不再使用——空出的那隻手在戰鬥中被從背後移走。只有在義大利,左手決鬥匕首才繼續使用到19世紀初。隨著擊劍技術的發展,人們開始更加注重移動速度,這首先導致了劍的閃電化,然後大規模過渡到劍杆,而劍杆已經是純粹的穿刺武器。
18世紀,決鬥中使用的槍械越來越普遍,主要是單發手槍。手槍的使用消除了所有使用體力或利器的決鬥的主要問題——決鬥者的年齡和體能訓練的差異對結果的影響。如果在使用鋒利武器的決鬥中,其中一位參與者的擊劍技術明顯更高,那麼他根本就不會處於危險之中,因為他可以更有效地保護自己,而在手槍決鬥中,即使是糟糕的射手也可能先開槍並被擊中意外地;因此,決鬥的雙方,無論訓練水平如何,都面臨著致命的危險。在某些類型的手槍決鬥中,隨機因素的影響被人為地增加(見下文)。為了使決鬥者的機會均等,決鬥手槍是成對製造的,除了槍管上的數字1或2外,彼此完全相同,沒有什麼不同。奇怪的是,首先在馬背上進行手槍決鬥,直到後來才出現了如今廣為人知的步行形式。
較少見的是,長管槍械(用霰彈槍、步槍、卡賓槍決鬥)和連發手槍或左輪手槍用於決鬥。也有一些已知的在決鬥中使用完全「非規範」武器或物體的案例。例如,描述了兩名英國軍官在印度的決鬥,其中包括以下內容:軍官們在黑暗的房間裡一動不動地坐了幾個小時,他們在那裡發射了一條印度眼鏡蛇,直到最後,它咬了其中一人。19世紀的俄羅斯,曾發生過法警齊托維奇與參謀長熱加洛夫在銅燭台上決鬥的案例——齊托維奇根據自己被侮辱的權利選擇了這樣的武器,因為他無法充分射擊或擊劍。
決鬥的原因:
如果一個人(被冒犯者)認為另一個人(冒犯者)的行為或言論有損於他的榮譽,通常會提出對決鬥的挑戰。榮譽概念本身可以有非常廣泛的解釋,並且根據被冒犯者和犯罪者所屬的社會群體以及地理和歷史環境而有所不同。通常,榮譽被理解為與生俱來的個人尊嚴,要求一個人遵守某些行為規則,以表明對其出身和社會地位的尊重。任何違反這些規則的行為,在自己和公眾輿論的眼中羞辱一個人,都被認為是對榮譽的損害。家庭或氏族的榮譽也可以通過決鬥來捍衛,在某些情況下,陌生人的榮譽也可以通過決鬥來捍衛,這些陌生人由於公認的習俗,發現自己受到了被冒犯者的保護。
任何物質損失本身都不能成為決鬥的理由;此類索賠在法庭上解決。向當局、上級或法院提出對罪犯的正式投訴,將永遠剝奪被冒犯者因這種侮辱而向罪犯提出決鬥挑戰的權利。
實際上,幾個世紀以來,各種情況都成為決鬥的原因。決鬥是出於極其嚴重的原因,例如為被謀殺的親戚或朋友報仇,但也有可能是因為某人不經意的笑話,或者一個尷尬的手勢而導致決鬥。由於在所有情況下,侮辱都是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