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侮辱者本人決定的,因此沒有攻擊性或非攻擊性行為的標準。與此同時,即使接到了關於極其可疑的事情的電話,犯罪者通常也被迫接受,以免在社會眼中看起來像個懦夫。
人們普遍認為,只有地位平等的人才能損害一個人的榮譽。等級或社會地位較低的人,例如平民——貴族,所施加的侮辱是違法的,但不影響貴族的榮譽,因此不能成為決鬥的理由——上級對下級的質疑被排除,被侵犯的權利必須在法庭上恢復。在某些情況下,下級向上級提出挑戰是被允許的;例如,有時下級軍官可以向侮辱他的上級提出決鬥,但挑戰者的地位不平等,允許被挑戰者拒絕如果需要的話,可以接受這樣的挑戰,而不用擔心他的聲譽。
後來的決鬥代碼將決鬥的原因分類如下:
普通或輕微的侮辱(一級侮辱)。
言語侮辱,主要針對被冒犯者的自尊心,不影響良好的名譽和聲譽。例如,這些是影響輕微人格特徵、外表、著裝方式或對任何主題不熟悉的冒犯性或尖刻的表達。
被侮辱者有權選擇武器;決鬥的其他條件則由秒數達成的協議決定。
嚴重侮辱(二級侮辱)。
通過言語或不雅手勢進行侮辱,影響被侮辱者的榮譽和名譽,包括指控不誠實行為和指控撒謊,或結合淫穢語言。配偶的「精神不忠」也被視為二級犯罪。
被侮辱的人可以選擇武器類型和決鬥類型(直到第一滴血,直到受傷,直到結果)。
行動攻擊(三級攻擊)。
針對被冒犯者的真正攻擊行為。打擊、踢、耳光、攻擊性觸摸、向被侮辱者投擲物體、吐口水,以及嘗試任何類似的行為,如果在給定的特定條件下可以產生結果,但由於犯罪者無法控制的情況而未能實現目標。對配偶的身體不忠也等同於行為侮辱。
在行為侮辱的情況下,被侮辱者有權選擇武器、決鬥類型、屏障距離(如果是用手槍決鬥)或選擇移動和靜止決鬥(如果是用劍、軍刀決鬥)或劍),以及使用他自己的武器(在這種情況下,敵人也可以使用他自己的武器)。
有時,嚴重侮辱和行為侮辱之間的區別純粹是形式上的:如果在打擊或投擲可以到達目標的距離處試圖打擊或投擲物體,那麼這被認為是行為侮辱,但如果侮辱者顯然無法(用手或物體)觸摸被侮辱者,那麼-二級侮辱。同時,口頭宣布行為侮辱(例如,聲明:「我向你吐口水!」),即使沒有任何實際行動,也被視為三級侮辱。
女性受到的2-3級侮辱的嚴重程度降低為1級。喪失行為能力的人造成的2-3級侮辱的嚴重程度會降低一級。對女性、已故親人或家庭榮譽的侮辱嚴重程度增加一級。
如果被侮辱者以同樣嚴重程度的侮辱來回應侮辱,那麼這並沒有剝奪他與被侮辱者的權利。如果對侮辱的反應更嚴重,則受到更嚴重侮辱的人成為被冒犯的一方並獲得相應的權利。
挑戰:
建議被冒犯的人立即當場以平靜和尊重的語氣要求道歉,或者立即告訴冒犯者。接下來,被冒犯的人可以發送書面挑戰,或者在幾秒鐘內向冒犯者發起口頭決鬥挑戰。正常情況下(當可以直接聯繫到犯罪者並且在轉接電話時不存在客觀困難時),挑戰的最長期限被認為是24小時。推遲挑戰被認為是不禮貌的行為。
如果一個人同時侮辱多人,則適用規則:「一次侮辱-一次挑戰」。這意味著犯罪者只需滿足同時受到他侮辱的幾個人的挑戰之一。如果所有侮辱的嚴重程度相同,那麼侮辱者可以自由選擇任何挑戰,但選擇後就不能再用另一個來代替。如果侮辱的嚴重程度不同,那麼受到侮辱更嚴重的打電話者就會獲得優勢。無論如何,在針對特定侮辱進行決鬥後,其他被侮辱者的重複挑戰將不被接受。該規則排除了一個人與一群人因同一侮辱而發生一系列決鬥的可能性(很可能是致命的)。
決鬥參與者
決鬥者本人可以參加決鬥,即罪犯和被侮辱者、副手和醫生。決鬥者的朋友和親戚也可以在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