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個時代的決鬥

在預先約定的時間到達地點。遲到超過10-15分鐘是不允許的;如果其中一方遲到時間較長,到達的一方有權離開場地,而遲到的一方則被視為逃避決鬥,因此受到恥辱。

    到達雙方所在地後,對方的副手確認了他們已經做好了決鬥的準備。經理向決鬥者宣布了最後的建議,以道歉和和平解決此事。如果對手拒絕,經理就大聲宣布比賽條件。隨後,直到決鬥結束,對手都沒有能夠回到和解的提議。在柵欄前道歉被認為是懦弱的表現。

    在副手的監督下,雙方根據比賽的性質分別就位,在主裁判的一聲令下,決鬥開始。第一槍是由挑戰決鬥的人發射的,然後挑戰者開槍。槍響後(或至少一名對手在使用利器決鬥中受傷或死亡後),經理宣布決鬥結束。如果結果是雙方都還活著並且有意識,那麼他們應該握手,並且冒犯者應該道歉(在這種情況下,道歉不再影響他的榮譽,因為它被認為是通過決鬥恢復的,但對普通禮貌的致敬)。決鬥結束後,榮譽被視為恢復,對手之間針對先前的侮辱提出的任何主張均被視為無效。副手們起草並簽署了戰鬥協議,如果可能的話,詳細記錄所發生的所有行動。保留這份協議是為了確認一切都按照傳統發生,決鬥參與者的行為也符合預期,無緣無故地大聲喊叫已經和你打過架的人被認為是不禮貌的行為。

    使用手槍的決鬥類型比使用劍刃武器的決鬥類型更多。在所有情況下,決鬥都使用成對的單發手槍。這種武器對任何對手來說都不應該是熟悉的;這一點非常重要,因為在大規模工業生產時代之前,每種武器都有鮮明的個性特徵,熟悉手槍的決鬥者可以獲得很大的優勢。一些貴族家族會單獨保留一套手槍,專門用於決鬥時使用,而不用於其他任何用途。對手各帶著自己的手槍來到主場,以名譽作證,證明武器沒有問題,然後他們通過抽籤決定用誰的手槍射擊。

    在最傳統的決鬥中,每個對手只開一槍。如果最終結果是兩個對手都沒有受到傷害,那麼就認為榮譽得到了恢復,事情就結束了。對手並不總是渴望鮮血,但人們相信,如果第一個射手明顯試圖對對手造成危險的傷害,那麼第二個射手也完全有權這樣做。另一方面,當決鬥者挑釁地衝過去時,這本身就可以被視為一種侮辱,並成為新的戰鬥的理由。


    在決鬥有「結果」或「傷害」的情況下,如果雙方都失誤了,則手槍會重新裝彈,決鬥要麼從一開始就重複,要麼,如果這是同意,但條件不斷變化(例如,以最小距離)。

    對手彼此之間保持一定的距離(通常,在西歐,距離約為25-35步,在俄羅斯為15-20步)。他們按照經理的命令,根據事先商定的條件進行射擊,或者隨機順序,或者根據批次交替射擊。第一次射擊後,第二次射擊應在不超過一分鐘後進行。

    18-19世紀俄羅斯最常見的決鬥類型。路徑上標有「距離」(10-25步),其邊界標有「障礙」,可以是路徑上放置的任何物體。對手與障礙物的距離相等,手中握有手槍,槍口朝上。在經理的命令下,對手開始聚集——互相靠近。可以任意速度行走,禁止後退,可以停下來一會兒。到達障礙後,決鬥者必須停下來。射擊順序可以指定,但更常見的是,他們在準備好時以隨機順序射擊(敵人在移動時被瞄準,在停止時射擊)。這場決鬥的規則有兩個版本。根據第一種說法,在西歐更常見,首先開火的敵人有權在他開火的地方停下來。根據俄羅斯採用的第二條規定,在第一次射擊後,尚未開槍的對手之一有權要求對手靠近他的障礙物,從而獲得從最小距離射擊的機會。著名的表達「到障礙!」這正是這個要求的含義。

    一般來說,超過15步的距離就表明了對手的「和平」性質:取得有效結果的可能性很低。與此同時,亞歷山大·普希金正是在距離敵人二十步遠的地方受了致命傷。

    純粹的俄羅斯版「極限」決鬥。對手保持一定距離以確保擊中(5-8步)。兩把手槍中,只有一把上膛,武器是通過抽籤選擇的。在教練的指揮下,對手同時向對方開槍。

    「往桶里吹」也專門用於俄羅斯。與前一個選項類似,但兩把手槍都已裝彈。在這樣的決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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